内蒙古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7-04-25

内蒙古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学校尊重和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升学术水平;应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五条  遵循“重心下移、分层分工、以事分权、以权定责”的原则,设立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学部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会总人数为33—37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在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够履行一届委员职责。

第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学部(学院)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由校长聘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

第十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一次。每次换届连选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学校岗位一年以上或不再具备任职资格者,经学术委员会研究,可以按学术委员会产生程序予以免职并进行补选。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可由非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处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内蒙古大学章程》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内蒙古大学章程》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在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下列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由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国家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评定;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及分配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可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当事人对专家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为加强学校专门性学术工作,按权责一致原则,设立专门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校专门性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条  每个专门委员会由7—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委员候选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经全体学术委员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分别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只能任职1个专门委员会委员。为扩大教师参与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渠道,各专门委员会可适当吸纳非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学者。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一次。每次换届连选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及其职责权限

(一)学科建设委员会  贯彻落实学术委员会相关职责。对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及重大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并向学校提出咨询意见;审议学科发展计划及资金规划方案等。

(二)教学委员会  贯彻落实学术委员会相关职责。对学校教育教学发展规划、教学计划和重大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并向学校提出咨询意见;审议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评定教学改革建设项目、优秀教学成果等相关事项。

(三)科学技术委员会  贯彻落实学术委员会相关职责。对学校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及重大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并向学校提出咨询意见;审议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等相关事项。

(四)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  贯彻落实学术委员会相关职责。对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规章制度等向学校提出咨询意见;审议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岗位分级管理方案。

(五)学术道德委员会  贯彻落实学术委员会相关职责。对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建设进行规划和咨询;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活动;规范、监督师生的学术行为,遏制学术腐败,净化学术空气;受理、认定学术失范和不端行为。

 

第四章  学部及学部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学部是学校进行学术分类管理的学术机构,是横向学科建设机制的基本组织形式。根据学科建设发展需要,暂设蒙古学学部(涵盖蒙古学学院、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蒙古历史学系、蒙古学研究中心)、人文科学学部(涵盖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哲学学院、外国语学院、艺术学院、国际教育学院、体育教学部)、社会科学学部(涵盖经济管理学院、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理工学部(涵盖数学科学学院、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计算机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交通学院)和生命化学环境学部(涵盖化学化工学院、生命科学学院、环境与资源学院、实验动物研究中心、马铃薯工程技术中心)等五个学部。

第二十三条  学部设立学部委员会,统筹行使学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部委员会结构

(一) 每个学部委员会一般由11—15人组成,其中,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候选人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由校长聘任。委员一般应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任职条件与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同。委员的构成须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二)学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学部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不兼任学院领导。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全体委员民主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

(三)学部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一次。每次换届连选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四)学部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名、专职副主任1名,秘书1—2名,负责学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学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

第二十五条  学部委员会职责权限

(一)履行学术委员会赋予的相关职责;

(二)制定本学部学科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经费配置计划、学科建设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申报,审定所涵盖学院的学科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学部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评价标准、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评聘条件;

(四)提出专业设置与调整建议方案,统筹跨学院人才培养,审定所涵盖学院各类人才培养方案、毕业条件及学位授予标准;

(五)审定各学院人才规划,统筹学部各类引进人才的评价和评审;

(六)制定本学部科研发展规划,论证学部内科研平台建设计划,统筹跨学院科研平台和交叉研究机构建设,以及学部层面重大重点项目和跨学科平台、团队的谋划和运作;

(七)提出所属学科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建议;

(八)对所涵盖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等提出咨询意见;

(九)统筹学部教学科研人员业绩评价和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十)完成《内蒙古大学章程》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教授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七条  每个教授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其中,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候选人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由校长聘任。委员原则上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任职条件与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同。委员的构成须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全体委员民主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一次。每次换届连选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职责权限

(一)履行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分委员会双重职责;

(二)落实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和学部委员会交付的相关任务;

(三)学院在实施下列事项时,应提交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

1.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经费配置计划、学科建设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申报、学术评价标准、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评聘条件;

2.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各类人才培养方案及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标准;

3.人才队伍规划及各类引进人才的评价和评审;

4.科研发展规划及学院内科研平台建设计划;

5.教学科研人员业绩评价标准和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四)配合学部委员会做好所属学科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及跨学院科研平台、交叉研究机构、重点重大项目和学术团队的谋划及建设;

(五)对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等提出咨询意见;

(六)完成《内蒙古大学章程》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学部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每年均需制定工作计划。实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学部委员会会议、教授委员会会议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常务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决定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研究、解决、贯彻和执行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及相关重大事项。常务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参加,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列席。常务会议不定期举行。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有2/3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临时增加议题。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评定的事项,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回避。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公示和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结结论。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做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部委员会按照《内蒙古大学章程》和本章程独立履行职权。遇有重大事项时,专门委员会和学部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分别商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常务会议或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各教授委员会在学部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学部委员会会议和教授委员会会议由各委员会主任委员分别召集,讨论决定相关重要学术事项。各委员会会议均不定期举行,议事规则和程序参照学术委员会相关条款执行。专门委员会和学部委员会每年分别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教授委员会每年向学部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3月3日学校发布的《内蒙古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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