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
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内学位〔2015〕18号)有关精神,为做好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以下统称“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促进我校主动调整学位授权点,激发办学活力,推动学位点建设与产业发展、社会就业需求、科技发展前沿趋势相衔接,实现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内涵发展和特色发展。通过对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优化学科结构,推进“双一流”建设,着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对接的学位授权体系。建立健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长效机制,使研究生教育更好地服务需求和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
二、基本原则
(一)质量优先,特色发展。学位授权动态调整工作,要以保障学位授权点建设质量为前提,引导和鼓励学位授权点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以提升质量为导向的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和资源配置机制。支持和鼓励学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优化学科结构,增强学科集中度,着力打造优势特色学科,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坚持标准,有序推进。鼓励撤销需求不足、水平不高、达不到合格评估标准或不符合办学目标定位要求的授权点;限制增列当前培养规模偏大、招生困难、就业困难的学位授权点;支持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色鲜明、发展潜能明显、有利于优化结构的学位授权点。要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公正规范进行。
三、调整范围
本办法所规定的动态调整,是指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可以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包括:
(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仅包含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包含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
(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三)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四)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四、调整程序及要求
(一)撤销。由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动提出撤销申请,或由学校根据合格评估结果及全校学科发展需要提出拟撤销学位授权点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校内公示15天。
(二)增列。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必须达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及学校提出的条件或要求。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数量不能超过学校自主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数量。
1.论证。由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授权点增列申请并提供相关论证材料,提交研究生院审核。
2.专家评议。由研究生院聘请同行专家(不少于5名,其中外单位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和学校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评议。形成评议意见,并经无记名投票,超过2/3的与会专家同意方可通过评议。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专家组评议意见,按增列限额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
4.公示。将审议通过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在经过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审批。
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须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将主动撤销和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研究生院。学校在依照本办法增列学位授权点时,对主动提出撤销现有学位授权点的学院申请增列其他符合有关条件和原则要求的学位授权点,予以优先考虑。
五、其他
(一)按本办法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3年后,须接受复核。复核工作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关于专项合格评估的规定进行。学位授权点如经复核撤销,不得再按本办法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二)按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转由校内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