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倡导严谨求实学风,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以及《内蒙古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各学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要求
第五条 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要求:
(一)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倡导学术自由,维护学术严肃性。
(二)树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等不良行为。
(四)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学风,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以德修身,养成恪守学术规范和道德的良好品行。
第六条 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学术规范要求: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当全面系统地了解已有成果,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作出说明;参照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当作出说明并列入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当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当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科研成果,不得向社会发布。
(三)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必须详实规范记录并如实报告实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四)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抬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五)合作完成的成果,应当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认可,同时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主编、通讯作者应当对成果整体负责。
(六)在教学、科研及相关学术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认 定
第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
(二)剽窃;
(三)伪造篡改数据和文献;
(四)重复发表;
(五)伪造学术经历、专家鉴定、证书、签名;
(六)不当署名;
(七)代写、购买、出售学术成果;
(八)违反保密规定;
(九)违反科学实验伦理;
(十)申报虚假学术信息;
(十一)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抄袭是指照抄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成果,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内容而使用他人成果的行为。
第九条 剽窃是指使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成果(包括数据、图表等)而不加说明,或虽加说明但表述不当,易被误解为作者本人结果,以及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实验材料的行为。
第十条 伪造篡改数据和文献是指故意选择性地忽略某些对研究结果或结论有决定性影响的数据、图表、文献等资料,造成研究结果与事实不符,导致结论改变的行为。
第十一条 重复发表是指对同一实验数据、方法、样本、图表和论点等在正式出版物上进行两次及以上发表(不包括对同一数据用新方法、新思路进行重新分析,或对已发表的结果与新结果的比较分析和翻译发表)的行为。
第十二条 伪造学术经历、专家鉴定、证书、签名是指提供虚假学术经历和专家鉴定,伪造签名用于项目申报、提供推荐信及成果鉴定或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提供不真实的相关荣誉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第十三条 不当署名是指在研究论文、著作、专利、奖励等学术成果中,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而署名,或将对学术成果作出实质性贡献者、贡献单位排除在外,或盗用他人署名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代写、购买、出售学术成果是指请他人代写或购买、为他人代写或出售、组织购买或组织出售论文等学术成果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保密规定是指违反国家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研究进展、学术成果等对外泄露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科学实验伦理是指在实验对象的选择、处理方法、知情权或福利权、实验活动的开展等方面违反相关的规定、约定或准则的行为。
第十七条 申报虚假学术信息是指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八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根据不同类型作出以下处理:
(一)有抄袭行为的,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有剽窃行为的,降低岗位等级和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解除聘用合同。
(三)有伪造篡改数据和文献行为的,降低岗位等级和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解除聘用合同。
(四)有故意重复发表行为的,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有伪造学术经历、专家鉴定、证书、签名的,取消2年内申报项目、奖励或荣誉的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外,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取消5年内申报项目、奖励或荣誉的资格,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有不当署名行为的,予以警告处分。
(七)有代写、购买、出售学术成果行为的,降低岗位等级和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解除聘用合同。
(八)有违反保密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责令撤回已泄露的相关材料,取消3年内申报项目资格,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解除聘用合同。
(九)有违反科学实验伦理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责令停止相关实验,2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和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十)有申报虚假学术信息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取消相关申报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取消相关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根据不同类型作出以下处理:
(一)有抄袭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有剽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或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有伪造篡改数据和文献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或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有重复发表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有伪造学术经历、专家鉴定、证书、签名等材料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外,同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有不当署名行为的,予以警告处分。
(七)有代写、购买、出售学术成果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或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有违反保密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责令撤回已泄露的相关材料;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有违反科学实验伦理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责令停止相关实验;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责令停止相关实验。
(十)有申报虚假学术信息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取消相关申报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取消相关申报资格。
第五章 受理、调查申诉与复核
第二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审议处理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社会科学处。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按以下规则和程序处理:
(一)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实名或匿名举报投诉线索。
(二)办公室应当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教授委员会和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作出初步情况调查报告,报学术道德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对于立案调查的举报,由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单位教授委员会于30个工作日内,在有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
(四)相关单位教授委员会应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果调查对象涉及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学术道德委员会人员,学术道德委员会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认定。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或相关单位教授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需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批准。
(五)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对相关单位教授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不端问题,应根据本细则规定,作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不端问题,应责成办公室公布审议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不端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六)办公室应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七)如果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
(八)办公室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道德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九)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根据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党委会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教师的学术道德规范工作由人事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共同负责;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本科生及其他学生学术道德规范工作由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共同负责;来华留学生学术道德规范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