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2021-10-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培养机制改革,激励在读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内财教〔201397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内财政〔20131780号)和《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试行)》(内大发〔201654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与名额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0/人,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人。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授奖比例为在读博士研究生的50%以内,硕士研究生授奖比例为在读硕士研究生的30%以内,以学校确定的名额为准。


第三章 参评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符合《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试行)》相关要求;

(二)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未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的研究生(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在每年920日前向所在学院(中心,下同)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本人在读期间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相关支撑材料。

第八条  学业奖学金的评选

(一)一年级研究生

1推荐免试入学的硕士研究生直接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硕博连读转入博士阶段的博士研究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考入我校的博士研究生,可优先考虑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2参加统一入学考试的学生,以初试和复试综合成绩排序,依次确定获奖者。

(二)二、三年级研究生

1学院以研究生学习成绩、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活动等多方面内容为依据制定细则,细则条款依据学科特点自行确定。各学院也可对研究生实行综合测评,依照综合测评的次序,依次确定获奖者;

2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公开发表高水平科研成果的申请者优先。

第九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推荐名单后,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 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学院奖学金评审情况进行审核,按照自治区当年下达指标确定拟获奖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奖学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确保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的研究生。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办公室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内大发〔2016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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