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管理,严格教职工退休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5〕4号)、中组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以及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
第三条 退休
(一)退休条件
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除延聘者外)。
1.院士年满70周岁退休。个别确因国家重大项目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最多延长至75周岁。
2.男年满60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自治区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担任学校党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5.不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4目退休条件的教职工:
(1)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自治区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女年满50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勤人员;
(2)女年满5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二)退休程序
1.每年年底,人事处下发各单位下一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名单,各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安排;
2.教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由其所在单位通知本人办理退休手续,并协助本人填写《内蒙古大学教职工退休审批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于当月20日前交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从下个月起执行退休待遇;
3.退休人员在办理完退休手续1个月之内,带1寸彩色免冠照片到人事处办理《退休证》;
4.处级干部达到退休年龄时,经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免职手续后,人事处再办理退休或延聘手续;
5.教职工退休后,人事处将退休人员名单送交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第四条 退职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自治区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职并办理退职手续。
第五条 延聘
(一)延聘条件及期限
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确因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等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所在单位同意、学校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延聘。
1.能坚持在教学一线工作的“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或国家教学名师,可延聘至70周岁,最多不超过73周岁;
2.已聘为二、三级教授的博士生导师,可延聘至65周岁;
3.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项目还未到计划结题期限的,可延聘至项目规定的计划结题时间。
(二)办理程序
申请延聘教职工须提前3个月填写《内蒙古大学高级专家延聘审批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延聘待遇
经学校同意的延聘人员,按照在职人员进行管理,享受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六条 返聘
(一)返聘条件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因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本人自愿、所在单位同意、学校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返聘。
1.教学或其他工作暂无人接替者;
2.主持国家级一般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按计划尚未结题者;
3.指导的研究生按计划未毕业者。
(二)返聘程序
申请返聘教职工须提前3个月填写《内蒙古大学职工返聘审批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返聘待遇
返聘期间工资待遇由退休金和工作津贴两部分构成。对于返聘的教学科研人员,工作津贴按照所完成的教学科研业绩核算,在本单位岗位津贴指标内发放。对于返聘的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参照退休时在岗待遇和退休金核算工作津贴。
(四)返聘期限
返聘人员一年一聘,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在任期内的全国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会委员以及政府参事等人员的退休事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