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奥都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运行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和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精神,促进我校科技产业健康发展,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和增值的责任,保护学校合法权益,规避校办企业的经营风险,根据我校管理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公司法》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公司名称和性质
公司名称:内蒙古大学奥都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
公司性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教育部“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高校科技产业工作方针为指导,以推进高新技术转化与产业化、促进校办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宗旨,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产业管理体制创新为重点和核心,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改革创新,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管理、规避风险、促进发展,推进学校教学、科研和产业的互动良性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实行校企分开。实行学校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分别建帐、分开运行管理制度,将学校经营性资产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作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独立运行。
2.规范校企关系。资产经营公司组建后,内蒙古大学不再以出资人身份对外直接投资和从事经营活动;内蒙古大学所属院、系、所、室等单位不得以出资人身份以任何形式从事以股权形式的投资经营活动;企业经营者依法、以企业章程按法定程序聘任或解聘。
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公司法》对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的内蒙古大学投资举办的校办企业进行改革和规范,建立资本纽带关系,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母子公司体制,规范企业管理。
4.合理配置资源。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学校科研方向,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目标,按照高新技术产业化和规模经济的要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努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目标
明晰校办企业产权,规范校企产权关系,建立一个以资本为纽带,规范、高效的经营、管理、监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新兴产业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学校对校办企业的投入、撤出机制,进一步拓展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渠道,有效规避学校的企业经营风险,使校办企业真正成为承担有限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市场主体,使学校教学、科研与企业经营走上相互促进、良性循环的健康发展之路。资产运营以后勤企业起步,积累资金、依托内蒙古大学品牌优势,逐步发展教育、文化、科技和房地产建筑产业,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发挥高新技术在公司发展中的作用。
三、注册资本
资产经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投资者为内蒙古大学(事业法人),出资形式为货币资金。
公司注册成立后,投资者授权公司对学校投资的其他企业进行评估后的净资产增资,同时在工商部门办理出资人(股东)的变更手续。
四、职责范围
(一)主要职责为:以利润最大化和资本增值为基本目标,统一经营管理学校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和学校授权的经营性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孵化科技企业,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统筹管理、整合资源,推进学校科技产业化工作;按规定上缴投资收益、股权分红、资产租赁费。
(二)经营范围为:经营项目的投资和选择主要以市场前景、经济收益为目标。初期暂定经营范围为投资控股及投资参股科技企业、普通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即实业投资、资产管理,其他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以工商局核准的范围为准。
(三)经营管理实体为:内蒙古大学桃李湖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奥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房产管理部,负责经营管理学校奥都商城、奥都快餐、超市等具有经营性质的资产;交通服务部,负责运营原交通服务公司所属车辆;公司发展中将新组建成立的教育文化产业、科技产业以及房地产建筑业等领域的其他新型经济实体。
五、管理体制
坚持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相分离的原则,资产经营公司通过公司治理来规范各自的责权利关系。
(一)学校设立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设立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其中学校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和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实行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作为学校“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决策机构和学校经营资产监督管理的权力机构,代表学校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职权。
(二)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和经营学校的经营性资产,依法对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和服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学校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根据发展和需要,设若干职能部门,以利于公司经营运作及对所属企业的管理和协调。学校在企业设立直属党支部及工会组织。
(三)资产经营公司与所出资企业是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范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资产经营公司所出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对资产经营公司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执行资产经营公司有关发展战略、结构调整、专业分工等重大决策。
六、经营方式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出资人意愿,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按以下方式经营:
(一)依托学校的科技、教育、人才、信息等优势,通过投资控股或参股、增资扩股、收购兼并、资产置换和重组等多种方式,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科研开发工作与科技企业之间的结合,转化学校的科技成果,孵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及相关的服务性企业,支持所出资企业对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
(二)通过向出资企业依法委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人选以及提出其他高管人员任免建议等方式,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进行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和获取投资者收益等出资人权利。
(三)通过所出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值,以及分红收益和股权出让收益等积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经营策略、投资活动、财务状况以及风险控制的研究分析和监督,并通过其股东会和董事会提出意见和作出决定。
七、资产评估
按照相关规定,学校已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已划入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了全面清产核资,对所投资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逐一盘点清查评估,并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报告。学校将根据经营资产的净资产总值计算并获取资产收益。资产经营公司要依据清产核资结果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减调账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建立起学校与企业之间的“防火墙”,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八、人员安置和薪酬管理
(一)资产经营公司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主用人,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学校保留资产经营公司事业编制人员档案工资及相关待遇,待其达到退休年龄后回学校办理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事业编制人员按5年一轮可以与校内其他工作岗位双向交流,在企业工作期间薪酬和福利待遇一律按照企业相关制度执行。改制中富余的事业编制人员学校可采取校内分流、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进行妥善安置、逐步消化。
(二)学校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并将参与该项工作的绩效作为评聘、任用和奖励教职员工的依据。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向企业委派的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仍保留学校事业编制。在企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晋升、提拔任用、职务职称评聘等要结合企业工作特点进行。
(三)资产经营公司本级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及发放办法暂参照学校相应级别岗位自主拟定,报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后实施;公司本级其他人员,薪酬标准及发放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自主决定,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公司投资企业或实体所聘人员完全按企业薪酬制度执行,其高管人员薪酬标准及发放办法由其董事会拟定,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同意后执行。公司可根据年度经营情况,拟定公司年终利润分配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后执行。
九、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审批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要加强监督管理,实行集体决策制度。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投资及转让企业股权,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评估、审批、备案等手续。
(二)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要普遍建立产权清晰、责权分明、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三)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对所投资企业要建立业绩考核制度及奖惩办法。对因管理不善、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