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学费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类学费分配和使用行为,合理配置全校有限的教学资源,保证学位点的合理布局和各学科的协调发展,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费,是指各学院通过教学行为取得的收入。包括各类学费、培训费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是指直接组织教学的学院。
第四条 学费的分配管理要体现办学对学校校舍、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等物质资源和招生计划的占用情况,充分发挥学校有限资源的整体效益。
第五条 办学过程中不占用学校物质资源,且招生计划宽松或不占用招生计划的项目所取得的学费,需学校发放毕业证或授予学位的,按照学校与学院4:6的比例分配;不需学校发放毕业证或授予学位的,按照学校与学院3:7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 办学过程中半学年以下或分阶段占用学校物质资源,且占用学校招生计划的项目所取得的学费,采取按年级和方向(包括专业)分段定率累加计算的方式,学生规模在30人以下的部分,按照学校与学院4:6的比例分配;学生规模在31—60人之间的部分,按照学校与学院5:5的比例分配;学生规模在61人以上的部分,按照学校与学院6:4的比例分配。
第七条 办学过程中占用学校物质资源半学年以上,且占用学校招生计划的项目所取得的学费,采取按年级和方向(包括专业)分段定率累加计算的方式,学生规模在30人以下的部分,按照学校与学院5:5的比例分配;学生规模在31—60人之间的部分,按照学校与学院6:4的比例分配;学生规模在61人以上的部分,按照学校与学院6.5:3.5的比例分配。
软件学院学生学费在学校扣除3500元/生·年的额度后,按照学校与学院5:5的比例分配。
攻读研究生学位之外的留学生的学费(包括有关部门按照留学生人数拨付的补助经费扣除学生个人享受的相应款项后的部分),在学校扣除3500元/生·年的额度后,按照学校与学院4:6的比例分配。
第八条 不同办学项目的具体分配比例见附表(《内蒙古大学不同办学形式学费分配标准适用表》)。
第九条 属于与校外联合办学或有税费等第三方利益的项目,第三方利益在学院分配比例中支付。
第十条 全日制本科生学费除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提取相应费用外不再予以分配。各学院(包括软件学院)本科生教学经费通过预算方式划拨。
第十一条 学校为学术型研究生、公费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留学生所在学院及其导师划拨教学经费和导师培养费。公费生按年初在校生人数,通过预算方式一次性划拨;自费生依据学生交费情况,按季度据实划拨。
学术型研究生、公费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拨款标准为:硕士生,学院教学经费600元/生·年,导师培养费1000元/生·年;博士生,学院教学经费800元/生·年,导师培养费1600元/生·年。
攻读研究生学位的留学生的拨款标准为:硕士生,学院教学经费2400元/生·年(其中600元/生·年归国际教育学院,用于支付公共课教学成本),导师培养费4000元/生·年;博士生,学院教学经费3200元/生·年(其中800元/生·年归国际教育学院),导师培养费6400元/生·年。
第十二条 自筹经费或委托培养的学术型研究生和自费攻读研究生学位的留学生学费不再予以分配。
第十三条 留学生住宿费按照学校与国际教育学院7:3的比例分配,国际教育学院分配部分全部用于留学生公寓的日常运行管理和零星维修。
第十四条 学校为学院、导师所分配、划拨经费的使用另行出台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和履行管理职能的学院不再参与相关学费的分配。
第十六条 各学院所有学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交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并由财务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配比例统一结算,严禁私立账户,隐瞒收入,私存公款和自收自支。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项目的招生规模、成本支出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办学项目收入分配比例。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除未分配待补充分配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外,之前学校出台的相关学费分配管理政策不再执行。
第十九条 新增的办学项目由学校财务处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原则推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艺术学院和交通学院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
内蒙古大学不同办学形式学费
分配标准适用表
适用条款 |
适用的项目 |
备注 |
第五条 |
函授本专科、双学位、各学院的各种培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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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自筹经费或委托培养集中授课的在职专业硕士(法律硕士、MBA、EMBA、MPA、工程硕士、高校教师)、继续教育学院的夜大本专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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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自筹经费或委托培养的全脱产授课专业硕士(法律硕士、工程硕士、高校教师、金融硕士、会计硕士、翻译硕士、新闻与传播硕士等)、软件学院、留学生学费。 |
公费非攻读硕士学位留学生按照生均拨款扣除学生个人享受的相应款项后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