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科研管理费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我校科研管理费的使用行为,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管理费,是指根据科研项目下达单位的相关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合作协议,从项目总经费中提取的用于补偿学校管理成本的经费。
第三条 科研管理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科研管理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方案,由财务处按照方案提取并划拨到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按照学校科研管理费和各学院科研管理费分项管理。
二、科研管理费只能用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学院组织科研项目和成果转化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和住宿费)、材料印制费、专家咨询费、接待费、会议费、成果推广费、项目组织费等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科研管理费开支审批。
一、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在组织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材料印制费、专家咨询费,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签批,从学校科研管理费项目列支。
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在组织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接待费、会议费、成果推广费、项目组织费等费用,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签批,从学校科研管理费项目列支。
三、学院在组织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学院负责人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别签批后,从学院科研管理费项目列支。
第五条 科研管理费使用实行报告制度。
每年年底,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必须向分管科研工作副校长和校长提交经财务处审核的学校科研管理费和各学院科研管理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六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各学院的科研管理费余额由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