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试行)
2017-04-25

内蒙古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依照一定程序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一般为8—10%,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数量视学校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各基层工会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代表和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比例不得低于其所占全校教职工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1.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学校内部调动一般应予保留。

2. 教代会代表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3. 教代会代表受党纪政纪、校纪处分的,其代表资格自被处分之日起即行停止。

4. 教代会代表出现失去群众信任或不履行代表义务等情形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教代会执委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二)代表的增补与更换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代会代表出缺时,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1. 原选举单位向学校教代会执委会提出申请。

2. 经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上报,审查同意后,进行备案手续。

3. 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有关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学校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名称表述为“内蒙古大学第x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到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根据教代会工作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可设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等常设性专门工作委员会。

(一)专门工作委员会人员组成

专门工作委员会人员组成视学校实际情况确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由执委会成员担任。

(二)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及成员的产生

1.校工会根据教代会授权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与校行政进行协商,报校党委审定。

2.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3.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推选主任、副主任。

4.制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三)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

1.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积极征集提案,认真审议、准确立案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

(2)及时将提案转送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

(3)监督提案的处理、答复工作;

(4)根据提案中提出的带有普遍性和重大的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并提出建议。

2. 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配合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促进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2)通过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推广经验,促进教职工学风、教风及职业道德建设;

(3)通过组织教师社会实践、岗位培训和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技术、业务竞赛,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3.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接受教职工因学校或单位执行有关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争议的调解;

(2)接受教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调解;

(3)接受因学校开除、除名、辞退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争议的调解。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还应办理教代会执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并保持与学校有关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建议。

每届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行使至下届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五章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十八条   教代会会议的筹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承担具体任务。筹备工作主要有:

(一)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分组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二)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后,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四)有关方面将须提交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会前一周左右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再交校工会。

(五)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换届时)。

(六)提出大会主席团和教代会执委会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换届时)。

(七)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八)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九)教代会执委会负责人向学校党委会议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十)由学校党委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第十九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管理、教学科研工作、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一)提案的征集

1.教代会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提供给全体教代会代表。

2.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须有三人以上(含三人)附议(提出人和附议人均须为正式代表)。

(二)提案的审查、立案

1.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代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立案。立案原则是: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3)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三)提案的办理

1.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处理表送交分管校领导。

2.分管校领导召开有关会议或作批示,将提案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

3.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定实施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4.分管校领导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5.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四)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1.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2.向提案人送交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3.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会议上报告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六章 教代会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是换届大会的领导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主席团的职责

1. 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2. 组织、主持会议。

3. 听取和讨论各代表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4. 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5. 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二)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1. 每次换届前,由本届教代会执委会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下届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校党委审查。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具有代表性的人员。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2. 将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3. 根据需要可以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执委会作为教代会换届大会结束后的常设领导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执委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一)教代会执委会的职责

1. 负责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2. 组织、主持教代会年会及处理大会闭会期间的有关重要问题。

3. 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二)教代会执委会的成员及产生

1.执委会成员应由学校党、政、工、团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师及其他具有代表性的人员组成,教师应占较大比例。其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2.每次换届前,由本届教代会执委会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下届执委会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校党委审查。

3.将执委会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进行选举。

4.执委会人员视工作需要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三)教代会执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工作需要时也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机构,在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协调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为开展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学院、后勤教辅、企业等二级单位应依照实际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内蒙古大学第八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十一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校长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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