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1.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人事人才、财务资产、后勤保障、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对外交流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事项。
6.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7.党委会会议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8.上级有关规定需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具体落实事项。
5.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其中包括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支出项目,以及年度财务预算内调整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支出项目等。
7.1000~10000万元开户银行之间大额资金调动方案(1000万元以下资金调动方案由校长审批)。
8.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其中包括原值500万元(不含)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原值不满300万元的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的报废事项除外)。
9.在列入年度预算前需明确的,以及年度预算内需明确的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设备采购、基建修缮、政府采购服务等重大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10.接受金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捐赠。以货币性资产捐赠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以其他资产捐赠金额在300万元(不含)以下的对外捐赠。
11.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具体审计事项。
12.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13.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4.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5.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6.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7.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8.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9.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纪律处分等重要事项。
20.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21.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2.校友会和教育发展基金会建设及发展重要工作、重要事项。
23.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4.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处处长)、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具体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由议题主办单位填写《内蒙古大学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审批表》,随同议题相关材料,提前2个工作日(重大议题应提前1周)以上报送至学校党政办公室。
议题材料应符合学校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等。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议题提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建立健全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各项决策落实到位。
党政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议定事项跟进督办机制,建立工作台账,及时督办销号。议定事项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并纳入年终考核体系。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三条 关于涉及资金调整、资产处置等本规则未明确的,从学校其他决策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授权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4年9月3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版)》(内大党发〔2019〕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