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党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 根据我国公民“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政治立场坚定,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四条 努力学习科学文化、教育理论和管理业务新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不传播对师生身心健康不利的思想和言论。
第六条 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公道民主,传承文明校风,维护学校荣誉。
第七条 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谋私利,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
第八条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以身作则,注重身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