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党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2017-05-23

内蒙古大学党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  根据我国公民“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政治立场坚定,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四条  努力学习科学文化、教育理论和管理业务新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不传播对师生身心健康不利的思想和言论。

       第六条  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公道民主,传承文明校风,维护学校荣誉。

       第七条  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谋私利,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

       第八条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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