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二级学院
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会议制度,规范学院的议事规则,提高议事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内蒙古大学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政班子议事决策,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党总支委员会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形式进行。
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是充分发挥党总支政治核心的主要方式,负责研究处理学院党务相关事项;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负责研究落实学院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学院党政领导还可以根据工作情况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专项工作,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落实。
第三条 会议对重要事项的讨论研究要形成决议,并按照班子分工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凡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如果在工作中出现新情况不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相应会议进行复议,也可由该会议主持人征得多数与会者同意后,作适当调整,但需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二章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及议事规则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推动学院事业科学发展的方案和措施。
(二)讨论决定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学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工作、对外合作交流、实验室建设、设备采购计划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生培养计划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教学质量的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人才引进、人员调入调出初步意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外出进修、攻读学位、出国出境等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学院所辖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相应负责人以及其他教学、科研、教辅人员的聘任,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
(七)讨论决定师生员工奖惩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学生教育管理、奖励处分、转学转专业、招生、就业、免试研究生推荐以及相关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教职工工作量计算办法、考核办法以及教职工津贴、酬金、奖金分配方案等。
(九)讨论决定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讨论决定学院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稳定工作以及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负责人商定,对确定的会议议题,会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院长或书记主持,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根据会议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商定其他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际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会议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要暂缓做出决定。
第三章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及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讨论和决定学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决议、决定的工作意见。
(二)讨论学院党总支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三)研究落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或需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
(四)分析党员、教职工和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意见、措施。
(五)分析教工和学生党支部状况,提出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的工作意见、措施。
(六)讨论决定党员发展工作,研究制定加强对党员的管理教育及对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工作意见、措施。
(七)研究讨论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员干部教育管理,以及统战、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
(八)研究落实学校党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党总支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院的政治核心,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要定期向学院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非党总支委员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党总支委员会有关会议。
第十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各项重要事项,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决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每个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必须执行,以维护组织的严肃性。
第十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党总支委员会书记在征求委员意见后确定。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四章 院长办公会议及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研究讨论学院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决定的工作意见、措施。
(二)研究落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的具体措施。
(三)讨论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员出国交流进修培训等具体事宜。
(四)听取学院分管教学、科研等工作负责人的汇报,进行工作督促、检查。
(五)研究落实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及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六)研究落实学校交办的工作。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院长助理、院工会主席、系室主任、行政办公室主任、教务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组成。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具体参加人员根据议题确定。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协商提出,由院长确定。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须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所涉及的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后,由院长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第五章 其它要求
第十八条 要健全会议记录制度。学院班子各类会议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和整理,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的发言要点、讨论和表决结果及做出的决议。会议原始记录应由会议主持人签字认可,必要时印发纪要。
第十九条 要严肃会议纪律。会议凡涉及到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问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需要而设置的二级学院。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学术事务由本学院教授委员会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