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内蒙古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教育部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合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学校创建于1957年,1978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1997年被批准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2004年成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高校,2012年成为国家“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计划”入选高校,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2018年成为教育部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合建高校,2022年入选国家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
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学校传承优良办学传统,逐步形成了“立足边疆、面向全国、育人为本、特色强校”的办学理念、“崇尚真知、追求卓越”的精神、“求真务实”的校训、“团结、严谨、求实、奋进”的校风,赢得了良好的办学声誉。
新时代新征程,学校继续扎根北疆、面向全国,围绕国家战略和内蒙古发展需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要开放办学,在竞争中发展,办好特色鲜明的一流大学”嘱托,协同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融合发展,积极践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重要职能,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努力建设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特色鲜明的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实现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三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我校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坚持把高质量发展作为生命线,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以培养一流人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争创世界一流为导向,以实现“双一流”建设提质增效、整体实力晋位升级为主攻方向,以生物学、生态学、民族学等为重点学科,积淀形成鲜明特色优势,一体推进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为带动引领内蒙古高等教育发展、服务保障自治区两件大事和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贡献力量。
第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四)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按照国家学位制度规定,自主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六)按照国家相关外事规定,自主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和调整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选聘和使用人才,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或职称,调整绩效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
(八)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接受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
(九)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以及社会各界捐赠的和学校合法取得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校根据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需要及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立足校情,突出特色,研究制定和实施学校各项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妥善处理各种重大办学关系,特别是统筹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确保各项任务完成。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并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畴内,自主调整管理模式。
学院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授权范围内,发挥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办学主体作用。
第八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内蒙古大学,简称:内大;蒙古文为
;英文译名为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缩写为IMU;网址为:http://www.imu.edu.cn。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学校设有赛罕校区和玉泉校区2个校区,赛罕校区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235号,玉泉校区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24号。学校因办学需要,经举办者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依法设立和调整校址及校区。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九条 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遵循聚焦特色、控制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科学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十条 学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把增进共同性作为方向,全面推进学科专业、课程教材、科学研究、平台载体、校园文化等方面工作,教育引导师生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四个共同”“四个与共”“五个认同”理念,始终牢记“六句话的事实和道理”,努力在“七个作模范”上体现担当作为。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合理确定区域分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根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求确定人才培养目标,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施分类培养模式改革,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围绕培根铸魂、立德树人,强化“五育并举”,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和形势政策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加强诚信教育,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导学生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四条 学校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产业升级需要,根据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着力规划学科发展,优化学科专业和资源结构布局,加快建设一流学科、发展特色优势学科、加强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培育战略性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形成结构布局合理、优势特色突出、学科交叉融合、实力持续提升的良性互动学科生态体系。
第十五条 学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问题导向和自由探索,强化有组织科研,着力优化创新平台布局、汇聚高端顶尖人才、培育科技后备力量、攻克关键技术难题、加大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学术进步、科研创新、成果转化、决策咨询,努力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推动与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通过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十七条 学校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完善“骏马计划”等人才发现和培养机制,健全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改善人才发展环境,培养造就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对外开放不动摇,加大中外办学改革力度,主动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做强“留学内大”品牌,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加快形成更全方位、更宽领域、更多层次、更加主动的教育对外开放局面。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实行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向为社会发展、人类文明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职衔。
第三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推动党的建设与教育事业发展深度融合。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全面推广普及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四)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教师党建思政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宗教工作,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定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任免和产生。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会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学校党委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统筹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自治区纪委监委向学校派驻纪检监察组,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学校党委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办成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长、副校长按照有关规定任免。
第二十四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根据工作需要,校长、经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可不定期召开校长专题会,研究和讨论学校行政工作中的专项工作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制定党委、行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过程,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六条 学校深化审计监督,强化民主监督,构建制度完善、权责明晰、系统全面、高效有力的内部监督体系,保障决策科学民主、依法规范,执行高效到位。
审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审计办法,不受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统领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依照《内蒙古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产生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事务处理;按照学科性质设立若干学部委员会,履行学术委员会赋予的相关职责,实施学术分类管理,促进学科交叉和资源共享;在各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作为学院内部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内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学位评定等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专门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异议的问题和其他问题;
(六)审定授予学位工作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七)审查申报增列和调整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
(八)审批硕士生、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九)审定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十)审定研究生教育工作有关规定;
(十一)受校长委托,对其他相关工作提出咨询性意见和建议。
学院教授委员会履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能,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相关议事规则按照《内蒙古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三节 内设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成立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基层党支部。
学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服务保障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人员配置与运行规则。
各内部组织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管理、服务和保障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立的校区,由学校直接管理或委托派出机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内设组织机构和各种非常设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校在社会交往中签署的协议及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或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民主管理,建立民主协商机制,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依靠师生员工推动事业发展。
学校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拓宽民主渠道。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听取、讨论学校重大决策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实行校、院(部门)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校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对院(部门)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5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接受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代表学生意志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权益。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学校设立校、院(部门)两级工会组织,校级工会组织对院级工会组织工作进行指导。
学校工会委员由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5年。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执行学校党委、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主持学校工会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成员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十一条 共青团内蒙古大学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聚焦主责主业,强化青年思政引领,服务青年成长成才,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指导学生会(研究生会),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
第四章 学院与科研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需要,单独设立若干学院、无行政级别研究中心(院、所)等科研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三条 学院的基本职能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制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在学校核准的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数内,拟订学院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方案并报学校审批。
(四)负责学院师德师风和学风建设,以及教职工、学生、教学、科研的管理、服务工作。
(五)制定和执行学院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六)审定、执行学校核准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制定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方案,管理并合理使用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七)实行院务公开,依法接受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八)行使学校确定的其他职能。
第四十四条 学院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院级党委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保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开展工作,确保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组织制定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提出学院人员聘任和管理意见。
(四)负责教职工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
(五)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由本单位使用的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尊重和维护教授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地位,支持其履行职责,保障其执行决议。
(七)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依据学校核定的职数,学院配置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坚持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凡属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均由学院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党组织会议成员为学院党组织委员;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
学院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学院党组织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学院党组织委员提出建议、学院党组织书记确定;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学院党组织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事项,主持人由党政主要领导协商确定。
坚决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学院党组织会议。
第四十七条 独立建制或学校依托学院管理运行的研究中心(院、所)、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职能。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当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合理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客观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依规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在校内组织和参加教职工团体与活动。
(七)享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党的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履行聘用合同,接受考核,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教师学术规范和科技伦理。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积极奉献社会。
(六)坚持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退职)条件的教职工,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后规定的相应待遇。
第五十二条 学校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内,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教职工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任职条件、职责任务、考核标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制定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管理、考核培训、奖惩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法律责任等制度,构建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实际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体系,激发教职工的活力与创造力。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聘用制度,并根据工作性质和管理需要细化岗位分类、确定岗位等级。
学校通过合同确立与教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多种用人方式,相关人员可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职工综合素质、业务能力的提高和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健康发展。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工资政策和标准,并建立与岗位分类管理相结合、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教职工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调整岗位、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续聘、解聘等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五十九条 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等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主体。
其他未取得学校学籍的在校学习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享受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七)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学生教育、管理、培养、奖惩、考核、评价等制度。
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按照有关规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学生成长成才支撑体系和评价机制。配齐建强党务思政工作队伍,构建“大思政”育人格局。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和创业指导、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鼓励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学术竞赛、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等形式的奖助学项目,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及帮助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十六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学生工作部门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对学生团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 保障体系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构建有效的财务考核与监督体系,防范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条 学校资产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经营性资产由学校资产经营性组织依法统一经营和管理,其对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保值增值义务。资产经营性组织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实行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学校成立国有资产委员会,代表学校履行股东权利,是资产经营性组织的权力机构。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未经学校授权,校内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学校无形资产。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改革,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接受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设施建设、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以及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合理定位校区功能,科学配备设施设备,满足办学活动需求。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风险应急预案,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年龄和认知能力,进行安全教育,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学生自救与互救能力。
发生突发事件危及学生人身安全时,学校、教师应当优先保护学生安全,及时有效地组织学生避险。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六条 学校立足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七条 学校加强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联系,开展全方位合作,推动协同创新,全面提升学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八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国际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实质性学术交流与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就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外合作办学、争取社会资源等重大事项咨询校外专业人士或社会中介组织意见。
第八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外界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八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学校、政府、企业、校友、专家学者等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理事会职责是联系海内外各界力量,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审议,推动学校与社会合作,拓展学校办学资源,监督评议学校办学质量,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联系和合作,募集办学资金,接受社会捐助,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学校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资金。
第八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行,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资源和社会各界力量,为学校、校友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支持。学校鼓励校友依法建立校友组织,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徽为双圆套圆形徽标。外环上方为汉文毛体校名(繁体),中环为蒙古文校名,中环下方“1957”为建校年份,外环下方为英文校名。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标准色为高原青(印刷色值为:C100 M60 Y30 K0)、旭日红(印刷色值为:C50 M100 Y100 K30)。所有标志相关色彩的应用须遵守内蒙古大学VI视觉识别系统。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国内标准2号旗),旗面为内蒙古大学标准主色——高原青,旗帜中央印有校徽与汉文、蒙古文、英文校名的横式组合,校徽颜色为学校标准辅助色(印刷色值为:C0 M50 Y50 K0)。校旗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比例缩放。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内大——文明的摇篮》,印冼尘作词,阿拉腾奥勒作曲。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风为:团结、严谨、求实、奋进。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求真务实。
第九十条 学校精神为:崇尚真知、追求卓越。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14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审定。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校长签发,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四条 学校设立章程监督委员会,作为监督章程执行的机构。
章程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党委聘任。
章程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章程实施细则,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五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体制与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变化,或者国家教育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学校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章程进行修订。
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提出,或学校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合提议。章程修订采取与制定相同的程序。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