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2016-10-26

为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确保学校信息工作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下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二、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是否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准确,既确保学校信息的安全,又有利于提高学校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依法治校。

四、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制度。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动、指导、管理、监督全校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1.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2.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3.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保密审查。

六、以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1.凡是标有“绝密” “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3.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信息;

4.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七、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对本单位拟公开的重要信息,需根据信息内容报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查同意。特殊情况需通过校保密办公室审查。

八、学校对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办法,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

九、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为:单位、部门初审——主管职能部门复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查——主管校领导签发——公开。特殊情况需通过校保保密办公室审查。

十、学校保密办公室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十一、监督检查办公室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自觉执行本规定,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积极、规范、有序推进。

十二、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各单位需对本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尤其是加强对门户网站的清理,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

十三、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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