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内蒙古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
2021-04-1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强化党内监督,规范学校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开展盟市、旗县(市、区)巡察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特别是考察内蒙古大学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加快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和“部区合建”工作,建设特色鲜明的一流大学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三条 学校党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巡察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工作原则,积极构建“党委负主体责任、巡察机构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巡察工作实行学校一届党委任期内全覆盖。

 

第二章 巡察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校党委书记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任成员。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确定巡察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为巡察工作日常办事机构。党政办公室主任任巡察办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宣传部部长任巡察办副主任,学生工作处、学生就业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后勤保障处、研究生院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

(二)研究相关政策,制定巡察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统筹、协调巡察工作事项,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培训、监督和管理巡察工作人员,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巡察工作按计划开展,在每次工作开展之前,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巡察组。巡察组设组长1名,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组组长由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人员采用抽调方式组成,由巡察办提出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同意。

第八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九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抽调的人员,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巡察的对象和范围是:

(一)各分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第十一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推动学校改革发展态度不坚决、履职不到位,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实施办法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围绕教育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程序:

(一)开展巡察工作前,巡察办向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二)巡察办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研究确定巡察重点,制定巡察工作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确定巡察工作方案后,巡察办根据巡察工作内容,成立巡察组;

(四)开展巡察工作前7个工作日,巡察办向被巡察单位下发书面通知,在被巡察单位张贴巡察公告;

(五)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由巡察组组长主持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部署巡察任务并提出要求,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六)巡察工作周期一般为10个工作日(视被巡察单位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或缩短)。巡察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巡察组对巡察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巡察工作报告并提交巡察办;

(七)巡察工作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定。巡察办及时将审定后的巡察整改意见下达至被巡察单位;

(八)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反馈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向巡察办报送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经巡察办审核同意后,被巡察单位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报告报巡察办。整改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九)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立卷装订后报送巡察办归档。

第十四条 巡察办采取函询、专项督查、巡察“回头看”等方式,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办,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对落实巡察整改不到位的单位,由领导小组成员或委托巡察办负责人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成限期整改;经约谈后仍整改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师生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走访调研等适当方式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校党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犯罪的线索以及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学校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涉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巡察期间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把巡察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基层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的;

(七)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认真整改巡察反馈的问题,对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查核处置。

第二十一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七)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个人不得违规插手、干预和影响巡察工作。如有相应行为的,巡察组要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巡察办,由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会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内蒙古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试行)》(内大党发〔2017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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