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017-05-24

内蒙古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分管纪检监察或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召集,校纪委(监察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

第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承担有关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并批准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研究并确定临时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二)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三)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督促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落实与处理;

(五)商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  校纪委(监察室)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学校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的总体安排;

(二)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提出审计项目或审计重点内容的建议;

(三)及时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督促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并对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利用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干部执行廉政规定情况的依据。

第七条  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确定审计对象和内容,向联席会议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的初步计划;

(二)根据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办理具体委托审计事项;

(三)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处理意见,做好审计报告交接的组织工作;

(四)将审计结果归入考察材料,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八条  校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将联席会议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纳入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根据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的委托,组织实施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具体事项;

(三)适时向联席会议通报有关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向学校领导和委托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抄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

第九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颁布的财经法规、政策向联席会议成员通报;

(二)协助审计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三)针对审计中发现的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

第十条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每次会议召开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确定。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纪要,由校领导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内蒙古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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