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2018-02-28

内蒙古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平台的设立、运行、管理和考核,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科研力量整合,更好地推进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平台,是指依托学校资源组建、分布在各教学科研机构的各级各类科研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研究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根据批准建设的主体,一般分为3类:

(一)国家部委或自治区政府部门依托我校批准建设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简称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

(二)学校根据战略发展部署批准建立的科研平台(简称学校批建科研平台);

(三)学院研究决定建设、学校审核备案的科研平台(简称学院自建科研平台)。

第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各学术单位组建高水平、跨学科科研平台,鼓励支持与国内外高等院校、行业企业和研究院所等共建科研平台;鼓励支持学院根据学科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申请建设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

第四条  科研平台要接受上级部门、学校和学院的管理考核,按照立足一流、突出特色、规范运行、严格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建设任务

 

第五条  科研平台在科学研究方面,要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志性科研成果作为首要任务。通过主持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研究项目,产出一流成果,增强主动开展研究和为社会服务的能力,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同步协调发展,使科学研究整体水平步入自治区领先、国内先进行列,部分学科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第六条  科研平台在队伍建设方面,要通过深入开展科学研究,汇聚和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指导和带领博士生、硕士生和高年级本科生参加科研工作,在科研实践中培养其创新能力。

第七条  科研平台在学术交流方面,要积极主办或承办国际性和全国性学术会议,开放和共享大型仪器设备,派出和接受访问学者开展合作研究,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来校讲学,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的窗口作用。

第八条  科研平台在社会服务方面,要通过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合作等多种方式,解决国家和自治区企业遇到的技术难题。

第九条  科研平台在知识产权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要署所在科研平台和依托学院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申请与批准

 

第十条  新建科研平台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向国家、地区、行业经济发展重大实际需求或学科发展前沿开展原创性研究,有明确发展规划且在校内未建立同类科研平台;

(二)有明确的5年科研立项规划,竞争性获批中央和地方财政重大科研项目(课题)能力突出,能保持相对稳定的科研项目经费来源;

(三)有明确的预期成果产出规划,取得较大国际影响的原创成果能力突出,能实现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科研骨干队伍;

(五)有必要的研究设施条件和健全规范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批建科研平台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所依托学院审查批准;

(二)原则上平台成员不少于8人且相对稳定(一年以上);

(三)原则上平台成员近三年主持3项以上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项目。

第十二条  与国内外高等院校、行业企业和研究院所等共建科研平台另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作方有明确的科研经费投入计划;

(二)合作方在相关领域具备较高的水平和影响力。

第十三条  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由相应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批建科研平台的批准程序为:依托学院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内蒙古大学校级科研平台审批表”;科研管理部门会同人事、资产、财务等管理部门审核,学校学术委员会或科学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五条  学院自建科研平台的批准程序为:学院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内蒙古大学新建院级科研平台备案表”,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学部委员会审议通过,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六条  学校管理部门根据职责任务对科研平台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七条  学院是支撑保障科研平台建设运行的主体,负责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科研平台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推荐平台负责人和专家委员会主任,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做好评估检查与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科研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全面负责科研、人员、物力和财力资源管理等工作。一般应当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岁的全职在岗人员。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是科研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委员由不少于7人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校内委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负责审议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和开放课题等工作。

第二十条  科研平台要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校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评估等建设运行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科研平台要重视学风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  科研平台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科研平台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要署科研平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科研平台人员,凡涉及科研平台工作、成果的,在发表论文、专著时,要署所属科研平台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平台要加强工作环境、卫生设施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维修维护设备,健全危险化学品保管、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保证通风、照明、温湿控制等设施完好和水、电、气管道布局规范、安全。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科研平台要重视信息化工作,建立独立的网站(页)和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并保证运行良好,数据及时更新,实验室各方面信息及时公开。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为全面了解和检查科研平台建设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发展,对组建时间满2年的科研平台要进行考核评估。省部级以上及学校批建的科研平台,由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学院自建的科研平台,由学部委员会进行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未满2年的科研平台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考核评估。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不按时进行整改的科研平台,视为自动申请注销。

第二十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研究主题与发展规划、科研立项能力、成果产出及学术影响、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考核评估基本形式为会议评估,根据需要也可组织现场评估。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给予绩效工资奖励,优先保证其建设运行经费,优先推荐申请政府建设支持经费,优先申报更高一级科研平台。

第二十八条  学校原则上直接向考核合格的科研平台核拨科研绩效工资,由科研平台根据学校绩效工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具体分配办法。教师科研业绩最多可核拨到2个科研平台,如果存在包含关系,向高一级平台核拨。发表论文标注所属科研平台的,核拨至相应科研平台。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整合或注销意见,整改不到位或下次考核评估仍不合格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更换负责人,其他科研平台学校直接予以撤销。

 

第六章  变更与撤销

 

第三十条  科研平台的变更、注销及其主任和专家委员会调整申请审批程序为:主任提出申请,依托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另需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  科研平台如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学校将予以整顿或撤销。

第三十二条  科研平台注销或撤销后,其人员、场地、设备、经费等仍归依托学院所有。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暂不依托科研平台的省部级科技创新团队参照本办法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大学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内大发〔2008114号)同时废止。上级部门或任务下达单位如有新政策和规定出台,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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