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7-05-24

内蒙古大学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主要用于规范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按照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学校是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科学技术处负责课题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财务处负责课题预算编制、执行、结题等财务过程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单位自筹经费,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和验收;负责指导课题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资金;配合审计机构对课题进行财务审计。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课题实施过程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和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等管理。审计处负责课题预算执行和国有固定资产采购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条  课题负责人须严格按照课题合同书(计划任务书)管理和使用课题经费,负责对课题参加单位(合同书中所列出的课题参加单位,以下简称参加单位)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通过特设账户管理和核算重大专项资金,课题负责人、学校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在课题执行期间如参加单位出现目标、技术路线、预算调整以及课题负责人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当由参加单位及时报告学校科学技术处,并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第七条  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决算报告制度。重大专项资金决算应当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经费等渠道安排的用于重大专项的各种经费。

财务处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编制的年度决算报表中反映。课题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各参加单位配合学校财务处编制,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420日前由科学技术处报送牵头组织单位。

第八条  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课题因故中止,参加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参加单位报告学校科学技术处,并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第九条  各参加单位须配合学校科学技术处完成牵头组织单位对课题进行的各种检查、审核,并最终完成课题验收,报告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三章  资金开支范围及经费划拨

 

第十条  重大专项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参加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于使用重大专项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参加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课题参加单位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重大专项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第12天)

300—4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天)(第12天)

200—3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

11.基本建设费:是指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

12.其他费用:是指在重大专项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

(二)间接费用是指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

第十一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根据签订的课题任务(合同)书,向参加单位按年度划拨课题经费。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科学技术处统筹分配。学校科学技术处根据合同书核定参加单位间接费用提取比例。各参加单位须严格按照学校科学技术处核定的间接费用提取比例来管理本单位提取的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的50%用于管理费,15%用于课题组的不可预见支出,35%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不可预见支出由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管理,课题负责人安排使用。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由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根据课题负责人提出的分配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进行统筹安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课题参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各参加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重大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参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种费用开支的原始资料登记和材料消耗制度,做好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课题完成后,科学技术处按照牵头组织单位的有关要求,组织参加单位对课题进行财务验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申请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重大专项课题通过验收后,各参加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资金如有结余(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等),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八条  重大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参加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计划下达单位相关管理办法不一致,以计划下达单位相关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大学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大发〔20101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重大专项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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