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7-05-23

 

内蒙古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学术组织的建设发展,保障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学部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以下统称各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内蒙古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工作方式

 

第二条 各委员会坚持平等民主、公平公开原则, 在充分尊重少数人意见的基础上,少数服从多数,按照《章程》独立履行职权。遇有重大事项时,专门委员会和学部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商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常务委员会议或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各教授委员会在学部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委员会每年均需制定工作计划并进行年度报告,实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学部委员会会议、教授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负责讨论决定《章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事项。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决定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研究、解决、贯彻和执行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审定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综合协调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商定其他学术重要事项。

专门委员会会议、学部委员会会议和教授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分别负责讨论决定《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事项。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成员单位每年年底根据各自业务性质,从学校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学术道德等方面,对学术委员会的年度运行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和总结,提出意见和建议,由秘书处汇总整理后形成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专门委员会和学部委员会应从学术评价、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学术道德等方面对年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制定下一年具体工作计划,经会议审议通过后于每年年底报送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并分别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教授委员会应从学术评价、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学术道德等方面对年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制定下一年具体工作计划,经会议审议通过、学部委员会审核后于每年年底报送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并向学部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七条 各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委托1名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有2/3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统一协调。根据议题事项的业务性质,归口相应的秘书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学校综合改革、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由发展规划处牵头组织;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等事项由研究生院牵头组织;本科教育事项由教务处牵头组织;自然科学研究事项由科学技术处牵头组织;社会科学研究及学术道德相关事项由社会科学处牵头组织;师资队伍建设、高层次人才遴选与考核等事项由人事处牵头组织。

第九条 需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应由牵头部门做好会务工作;需提交学部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应由主任委员指定专人做好会务工作,主要包括会议通知,议程、附件和选票等会议资料的制作,会议签到、记录,撰写纪要、保存表决票等。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其他会议一般应分别在会议召开前2天和1天将会议通知和相关附件材料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委员1/3以上同意,方可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条 纪要是各委员会决策学术事务的真实反映。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部委员会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交秘书处发布或存档;教授委员会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由学院存档。纪要内容应包括:会次、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会议资料、表决方式、表决票数与会议结果;出席委员签到表、缺席委员请假单、列席人员签到表;主持人、记录人姓名等。

第十一条 各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步意见后交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各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委员会委员分别向秘书处和主任委员请假。年度无故缺席1次或因个人原因请假次数超过会议次数1/2的,原则上视为自动离职。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的事项,经公示无异议后即可执行;讨论过的文件,经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印发执行;提交的咨询意见或建议,学校应作为重要意见予以参考。学部委员会审议评定的事项,学部内公示后即可报学校或学术委员会;提交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学术委员会应作为重要参考意见予以研究。教授委员会审议评定的事项,学院内公示后即可报学部委员会或学校;讨论过的文件、提交的咨询建议,学院党政联席会应作为重要意见予以参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会议审议决定或评定的事项,可根据事项特点,采取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电子投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表决。一般事项须经与会委员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重大事项须经与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经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签字后方为有效。如遇紧急事宜需表决时,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旁听代表的条件由主任委员确定后提前发布公告,采取自愿报名、分类配额、随机抽取等方式确定,每次会议旁听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旁听代表需持《旁听邀请函》按时参加旁听会议。会场内应设旁听专门席位,旁听代表不参加讨论,不参与表决。

第十七条 会议做出的重要决定一般应予公示和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主任委员同意,提出异议者可查阅纪要。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结结论。对重大决定的异议,必要时,主任委员可指定一位委员给予解释和答复。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各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会议保密纪律,未经许可,不得将会议内容及相关材料扩散至委员之外的范围。若有违反者,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对其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经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可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学校在岗位或绩效评价中对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单独考核。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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