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7-05-24

内蒙古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79号)和《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试行)》(内大发〔201654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人。

第四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二、三、四年级本科生和二、三年级专科生中品学兼优者。

第五  申请条件

(一)符合《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试行)》相关要求;

(二)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处于本专业(年级)前10%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按照分配名额评审一次。

第七  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八  同一学年内,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学院评审工作,提出学院当年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于每年1010日前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拟获奖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2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大发〔200785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  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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