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内聘副院长聘任办法
2017-05-23

内蒙古大学内聘副院长聘任办法

 

根据我校干部聘任工作有关规定,为加强学院班子队伍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班子的力量,促进学院事业发展,在学校核定各学院副院长职数的基础上,根据学院承担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任务,综合考虑学院的规模、结构、工作量及完成工作的难易程度,本着精简高效、人岗相宜、专兼结合的原则,内聘一定数量的从事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或行政管理工作的专兼职副院长。

二、聘任条件

具备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所需的能力,符合内蒙古大学处级干部聘任方案规定的副处级干部具备的基本条件和任职条件,具有本学科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正科级工作经历,有事业心和工作热情,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认可度。

三、聘任程序

(一)确定名额。校党委根据学院需要,综合考虑,核定内聘副院长名额,按名额聘任;

(二)人选提名。由校党委和学院班子共同提名。

(三)组织考察。党委组织部组织考察组,对人选从德能勤绩廉几方面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材料。

(四)发文聘任。汇总考察材料,经党委研究,确定聘用人选,发文聘任。

四、管理与考核

内聘副院长作为学院班子成员,纳入到学校干部管理体系,参照同级处级干部享受相应的津贴待遇,由学校统一聘任,统一组织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

五、聘期和解聘

内聘副院长,按照学校干部聘期进行聘任。对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及胜任工作的内聘副院长,由学院提出建议,学校予以解聘。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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