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教育事业经费使用办法
2018-03-01

内蒙古大学教育事业经费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使用和管理好学校教育事业经费,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内蒙古大学财务基本规则》(内大发〔2013〕33),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事业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日常教育事业费校内预算和依据《内蒙古大学学费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大学经营性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划拨到各部门、各单位(学院、附属单位)的经费(包括学校统一管理的经费,下同)。

本办法所称学院包括相对独立设置的系和科研机构。

本办法所称小型零星设备是指单价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且单批购置总价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设备。

第三条  教育事业经费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量入为出原则。各单位当年安排和使用的经费额度不得超出学校划拨和分配的总额度,避免赤字运行。

(二)教育教学成本保障原则。各单位在安排和使用经费时,必须按照相关政策优先保证各类教育教学成本的投入。

(三)厉行节约原则。各单位在安排和使用经费时,提倡节约,避免浪费。

(四)集体决定、公开透明原则。各单位安排经费使用预算时,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经费使用情况必须公开透明。

(五)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原则。各单位对学校划拨的具有特定用途的经费,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六)大型基建维修业务投资,项目审批前置原则。大型基建维修业务投资,必须以事先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的基建维修项目方案作为经费执行的前提条件。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学校统一管理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专项公用经费、发展基金和机动经费。

(一)人员经费,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伤残补助、遗属生活补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助学金(含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补助、特殊困难补助、物价补助等)、绩效工资(校内津贴)、职工福利费、校领导用车补助、聘用工解聘补偿经费等。上述经费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用于教工工作和生活的补偿以及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奖励和资助。

(二)专项公用经费,包括校领导差旅费、校领导接待费、学术活动经费、取暖费、水电燃料费、南校区通勤车补助经费等。

1.校领导差旅费和接待费专项用于学校领导的差旅和接待活动。

2.学术活动经费专项用于学校承办的大型学术活动。

3.取暖费和水电燃料费专项用于学校公用水、电、暖、气、煤费用的支付。

4.南校区通勤车补助经费专项用于我校南校区通勤车空行、空座的补助。

5.其他专项经费按照经费确定的用途使用。

(三)发展基金,是指每年度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结合财力情况,通过校内预算核定的用于支持学校发展项目的资金,主要用于校舍建设项目的自筹、必要的教学科研设备设施的购建、各类重大教学科研项目的配套等。

(四)机动经费,是指每年度学校通过校内预算核定的,用于支持不可预见业务的资金。

第五条  党政群、教辅和后勤保障处经费,主要包括日常办公经费拨款、专项公用经费拨款、后勤保障处非事业编制人员经费、各种经营性收入分成经费、绩效工资(校内津贴)拨款。

(一)各类经费的使用范围

1.日常办公经费拨款必须用于支付本单位公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费(含日常办公用品购置费、书报杂志费等)、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小型设备购置费、因公出国(境)费、区外考察学习费、车辆运行费、手续费、专用材料费等。不得用其为事业编制人员发放个人劳动报酬。

2.专项公用经费必须专项用于规定业务范围的开支,不得挤占、挪用。

3.后勤服务部门非事业编制人员经费必须专项用于支付本部门聘用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4.各种经营性收入分成经费可用于以下业务的开支:

(1)相应业务成本,包括人员成本和公用成本(含与利用学校固定资产经营和出租固定资产创收相关的小型零星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的补偿。其中,人员成本包括本校事业编制人员成本、非事业编制人员成本和校外人员成本。对本校事业编制人员成本的补偿必须核转到绩效工资(校内津贴)项目方可支付。

(2)本单位日常办公经费和其他业务公用经费的补助。

5.绩效工资(校内津贴)拨款必须专项用于事业编制人员绩效工资的发放,不得挤占、挪用,且每年年底必须发放完毕。

(二)各类经费的使用标准

1.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本单位教育事业经费校内预算公用经费总额的2%。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超支的,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等额核减其他经费指标。其中,对有创收收入的单位优先核减其创收经费分成的人员经费。

2.各种经营性收入分成经费

(1)对本校事业编制人员成本补偿的支付标准,原则上不得高出行政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0.5倍。

(2)用于各类人员总成本部分,属于纯劳务性服务的,不超过分成经费的80%;属于利用学校无形资产提供服务的,不超过分成经费的60%;属于利用学校固定资产提供服务的,不超过分成经费的50%;属于对外出租固定资产的,不超过分成经费的10%。

第六条  学院经费主要包括本科生教育基本预算拨款、研究生管理费拨款、研究生培养费拨款、绩效工资(校内津贴)拨款、其他各类专项业务经费拨款(如特殊困难补助经费等)、各类学费、各种经营性收入分成经费等。

(一)各类经费的使用范围

1.本科生教育基本预算拨款和研究生管理费拨款,必须足额用于支付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业务费(主要包括日常办公用品购置费、印刷费、邮电费、因公出国境费、会议费、区外学习考察费、车辆运行费、实验室建设费、实验实习费、教师引进和培养费、专业建设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学生活动费、小型零星设备购置费、公务接待费、咨询费、手续费、专用材料费等)、教学差旅费、设备维修费、体育维持费,具体使用内容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学院不得将其用于发放事业编制人员的个人劳动报酬。

2.研究生培养费拨款,必须专项用于导师培养研究生业务的开支。具体开支范围为:研究生实验实习费、调研及学术交流费、资料购置费、论文答辩费和论文印制费。该经费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突破规定范围开支。

3.绩效工资(校内津贴)拨款,必须专项用于事业编制人员绩效工资的发放,不得挤占、挪用,且每年年底必须发放完毕。

4.其他相关专项经费拨款,必须专项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开支,不得挤占、挪用。

5.各类学费和经营性收入分成经费可用于以下业务的开支:

(1)相应业务成本,包括人员成本和公用成本(含与利用学校固定资产经营和出租固定资产创收相关的小型零星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的补偿。其中,人员成本包括本校事业编制人员成本、非事业编制人员成本和校外人员成本。对本校事业编制人员成本的补偿必须核转到绩效工资(校内津贴)项目方可支付。

(2)本科生、研究生教学经费的补助。

(3)学科建设经费的补助。

(4)特殊人才引进经费。

(二)各类经费的使用标准

1.用于全日制本科生的教学经费,不得低于学校投入的本科生教育基本预算拨款额度。

2.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学院教育事业经费校内预算公用经费总额的2%。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超支的,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等额核减其他经费指标。其中,对有创收收入的学院优先核减其创收经费分成的人员经费。

3.各类学费和经营性收入分成经费。

(1)用于本校事业编制人员成本补偿的支付标准,原则上不得高出普通本科生教学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和行政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0.5倍。

(2)各类学费分成,用于各类人员总成本部分不超过分成经费的60%。

(3)各类经营性收入分成,用于各类人员总成本部分,属于纯劳务性服务的,不超过分成经费的80%;属于利用学校无形资产提供服务的,不超过分成经费的60%;属于利用学校固定资产提供服务的,不超过分成经费的50%;属于对外出租固定资产的,不超过分成经费的10%。

 

第三章    各单位非专项经费的二级预算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对学校划拨和分配的非专项经费,必须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院务委员会研究,并划拨到具体使用项目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各单位每年年初可以根据上一年度学校核拨的日常办公经费预算拨款、本科生教育基本预算拨款和研究生管理费拨款,确定经费使用预算;学校当年预算下达后,再按照上述项目拨款指标调整使用预算;相关学费、经营性收入交付学校财务分配后,可以分批确定学院分成经费的使用预算;每年年底学校财务结账前,各单位与财务处清算当年学费、经营性收入分成经费及其使用预算。

第九条  各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服务保障机构的非专项经费的二级预算,必须以部门、单位的名义以正式公文(附“党政群、教辅和后勤部门(单位)非专项经费二级预算表”)的方式报学校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依据部门、单位文件办理经费划转手续。

第十条  学院非专项经费的二级预算,必须以学院院务委员会正式公文(附“学院非专项经费二级预算表”)的方式,报学校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依据学院文件办理经费划转手续。

 

第四章    经费使用的签批

 

第十一条  学校统管经费的使用签批

(一)人员经费

1.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伤残补助、遗属生活补助、社会保险费,由人事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方案,送交财务处执行。

2.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由后勤保障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报相关部门核定,送交财务处审核、执行。

3.助学金(含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由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评定后,将评定结果送交财务处审核、执行。其中,本科生副食补贴部分由财务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核定执行。

4.绩效工资(校内津贴)的核转由人事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提出方案,经校长审批后,送交财务处执行。

5.职工福利费由财务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提取工会等部门制定的使用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批准后,送交财务处执行。

6.校领导用车补助由党政办公室经办,经校长审批后,送交财务处执行。

7.聘用工解聘补偿经费由相关单位制定方案,经人事处审核后,送交财务处执行。

(二)专项经费

1.校领导差旅费、校领导接待费由党政办公室经办,经校长或其授权人审批后,送交财务处审核、执行。

2.学术活动经费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科研部门审核,经校长审批后,送交财务处办理转拨手续。核拨后的学术活动具体开支,由活动组织单位经办,经科研部门审批后,送交财务处审核、执行。

3.取暖费由后勤保障处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后,送交财务处审核、执行。

4.水电燃料费由后勤保障处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后,送交财务处审核、执行。

5.南校区通勤车补助经费由财务处根据学校与内蒙古大学奥都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达成的协议审核、支付。

(三)发展基金由相关单位制定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送交财务处执行。

(四)学校机动经费由相关单位经办,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校长或其授权人审批后,送交财务处审核、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经费的使用签批

(一)绩效工资(校内津贴)的发放由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批,报人事处审核后,送财务处执行。

(二)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差旅费由财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借款、报销手续。其中,国际差旅费必须经校长审批。

(三)其他经费的使用,可以由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批,也可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授权其他业务领导签批。签批后的财务凭单报财务处审核、执行。其中,超标准公务接待费的签批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执行;后勤保障处管理的基建维修经费需经分管基本建设和协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双签批”。

第十三条  关于大额现金开支的特别规定。各单位因开展实习、基层调研及举办大型会议等确需通过现金办理业务和进行结算的,由办理业务的单位提供说明。1万元之内(含1万元)的,由财务处负责人签批;1~3万元(含3万元)的由分管工作的校领导签批;3~5万元(含5万元)的,由协管财务工作的校长签批;5~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校长签批;10万元以上的,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人必须对以下事项负责,签批人有责任予以核实。

(一)差旅费的报销,属于办理公务的必须提供书面说明,属于参加会议的必须提供会议通知,方可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二)坚持经费使用的经办人、实物验收人、经费使用人、签批人相分离(即上述人员不得为同一人)的原则。

(三)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经费使用的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经费使用情况必须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学校财务信息定期在校园网公开。财务处每年向教代会代表通报全校财务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  各单位经费使用情况必须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各单位的网查密码必须向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公开,每年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一次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处要对全校各单位的教育事业经费使用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审计,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交通学院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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