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7-05-23

内蒙古大学“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作”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实现提升综合实力的建设目标。根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021号)和国家财政部《关于编报支持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作资金规划的通知》(财教便函〔201236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专项资金,由中央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三部分构成。

第三条  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统一核算、统筹协调,归口分级的管理体制。

(一)统一核算,即专项资金必须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相关部门的规定统一到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核算管理。

(二)统筹协调,即学校责成规划管理部门依据上级相关部门的规定,统筹协调各项目资金计划的执行,确保各项目按规划进度如期完成。

(三)归口分级,即学校对学科建设项目、教学实验平台和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和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的资金,分别归口到学科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数字化校园和图书管理单位实施分类管理,且各级项目负责人逐级负责。

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由各类项目归口单位牵头提出分类方案,由学校规划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制定综合方案,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并呈报国家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国家财政部门审批后的资金预算是经费收支的依据,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各类各级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所批准的预算项目和内容严格执行。

第六条  国家财政部门审批的资金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和拨付专项资金变动,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特殊事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七条  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原则。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确保用于国家财政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套取资金行为。

第八条  注重时效原则。项目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如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书面说明,经学校财务部门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经费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  合规性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参照《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021号)用于学科建设项目、教学实验平台和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公共服务体系项目、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及与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密切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其中,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及其他无关支出。

第十条  国库支付原则。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各项目执行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四章  资金使用的签批程序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签批程序确定为,各级子项目负责人逐级审核-学科管理部门负责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教学实验平台和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资金使用的签批程序确定为,各级子项目负责人逐级审核-本科生或研究生或留学生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签批程序确定为,各级子项目负责人逐级审核-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十四条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签批分三类执行。

(一)图书文献保障系统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签批程序确定为,图书管理单位负责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二)数字化校园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签批程序确定为,子项目负责人-数字化管理单位负责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分管数字化校园工作的校领导。

(三)校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签批程序确定为,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分管基本建设业务的校领导-校长。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签批程序确定为,学院负责人—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五章  政府采购与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业务的,各级项目执行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严禁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十八  学校各级项目执行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主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严格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加强对采购招标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审计管理部门必须对专项资金各级项目的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审计监督,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学校对外出具的有关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文字材料,必须经学校审计管理部门的审计方可报送。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必须积极推进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的财务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内蒙古大学关于印发学费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大发〔2011〕78号 下一条:内蒙古大学科研管理费使用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