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项奖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学校设立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各项奖助学金是指国家、自治区、学校和社会各界慈善团体或人士对全日制在校生(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设立的用于奖励优秀学生或奖励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三条 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各项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五条 主任和副主任由学校分管副书记和副校长担任;委员由与奖助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团委(学生工作处),由团委(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团委(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按学院设奖助学金管理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书记或院长担任,成员由系(所)主任、团总支书记(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组成。
第八条 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下届委员会委员由上届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按本规则提出推荐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九条 各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分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下届委员会委员由上届委员会主任按本规则提出推荐名单,报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有关文件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各项奖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年度评奖工作方案;
(二)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助学金的重要事项;
(三)开辟奖助学金来源;
(四)统筹安排各类奖助学金的设奖范围;
(五)监督、检查全校性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仲裁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出现的争议、争执情况;
(七)审议年度评奖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校奖助学金评审和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开展对外联络,争取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我校设立奖助学金;
(二)协助召集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配合各奖助学金管理部门拟定各项奖助学金的评奖方案;
(四)审核各项奖助学金的初评材料;
(五)公示获奖名单,受理评奖异议;
(六)起草奖助学金运营报告;
(七)与设奖方的日常联系与颁奖接待工作。
第十二条 奖助学金管理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学院各项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奖助学金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所设立的各项奖、助学金的评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四条 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议事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五条 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不定期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