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2017-04-25

内蒙古大学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要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均属于重大决策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重大专项经费的确定和调整;

(八)学校重要资产的处置,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

(九)校级以上重大表彰;

(十)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凡涉及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均属于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副处级以上干部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任免和党纪政纪处分;

(二)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三)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领导干部;

(四)全国、省市、区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五)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总经理人选的确定;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凡涉及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均属于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四)预算外的单件1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不动产购置;

(五)新建基建工程项目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凡涉及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均属于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需要从学校准备金中支出,单项在50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

(三)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品的使用方案;

(四)用于学校事业建设的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须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必要的论证程序,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学校“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学术事项的,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通过;中层及以上干部任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在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前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经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九条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条  会议坚持一题一议,逐项讨论通过,由提出议题的与会人员就讨论事项进行说明,参会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通过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一条  会议采取表决制。同一事项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须采取票决制。

第十二条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如果无时限要求,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四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方法明确。会议要将决策事项、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过程及表决情况、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纸质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坚持“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凡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须回避。

第十六条  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通过一定方式向师生员工公开,注意收集师生员工对决策事项的反应并及时进行反馈。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十七条  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学校按年度向自治区高校工委报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同时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健全“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完善“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发生下述情况须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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